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4914A 號函辦理。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或「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各該校務會議審議規定如次:
(一)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於 110 年 5 月 26 日及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相關校內章則是否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第 1 款)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 2 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 3 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及(第 4 款)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受文者:臺南市立龍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219767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4914A 號函辦理。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或「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各該校務會議審議規定如次:
(一)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於 110 年 5 月 26 日及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相關校內章則是否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第 1 款)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 2 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 3 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及(第 4 款)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承上,上開規範為 4 款法定事由,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國民教育法」
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依法令」為強制學校「應」提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4 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11 點「等」相關法令,係屬本款所稱「其他依法令」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外,其餘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法定事由,係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判斷範圍。
三、綜上,學校於召開校務會議之前置作業並進行蒐集提案時,應依上述說明,審酌各該提案屬性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或「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