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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龍崎國中學生意外事故急難救助基金會實施辦法

獎助學金 / 2020-11-13 / 點閱數: 574

臺南市立龍崎國中學生意外事故急難救助基金會實施辦法

一、實施目的:

(一)紀念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因車禍罹難之李俊傑、鄭曲容兩位學生。

(二)協助因意外事故而急需救助之學生。

(三)利用社會資源回饋社會。

二、實施項目:

(一)學生意外事故急難救助金。

(二)學生意外事故緊急協助處理準備金。

三、實施對象:

(一)救助金:臺南市各級學校學生。

(二)準備金:臺南市各中小學校。

四、經費來源:

(一)本次車禍募款剩餘。

(二)其他捐獻所得。

五、經費運用與管理:

(一)準備金:提撥六十萬活款之,供各中小學隨時借用。

(二)救助金:

1 、提撥五十萬活存之,俾第一年申請運作以及其他業務支出。

2 、剩餘款項定存之,以備第二年起藉以升息支應。

(三)前兩款項若經申請用完,則該年不再接受申請,以保基金永續。

(四)所有款項列專戶,以基金會名稱存入金融機構並由龍崎國中負責管理運作,唯應於每年基金會定期會時,詳報收支情況並接受委員質疑。

六、申請條件程序與金額:

(一)準備金:

1 、申請條件:

A 、 臺南市各中小學。

B 、 學校師生因執行公務而發生意外。

2 、申請程序:

A 、 由學校以公函向本校提出申請。

B 、 經由審核通過,通知申請學校填具藉系統一收據後領款。

3 、申請金額及還款:

A 、 一次只能申請二十萬元。

B 、 此款項屬無息借之但須於二個月內還清還款時亦須向本校要求還款證明。

4 、申請方式:函寄或個人前往均可。

(二)救助金:

1 、申請條件:臺南市各級學校學生

2 、申請程序:

A 、 由學校以公函附清寒證明(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清寒證明或學校村里長開具之家境拮拒證明)與醫生診斷證明提出申請。若個人申請,除清寒證明外需提示學生身分證明。

B 、 審核通過,通知申請人或單位填具收據後再行付款。

3 、申請金額:

A 、 死亡三萬元。

B 、 全殘二萬元。

C 、 重傷一萬元。

D 、 家長死亡一萬元。

4 、申請方式:函寄或個人前往均可。

七、本辦法經基金會開會決定並送教育處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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