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龍崎國中學生意外事故急難救助基金會申請要點
114年 03 月 04 日會議修訂
114年 04 月 18 日會議修訂
壹、實施目的:
一、協助因意外事故而急需救助之學生。
二、利用社會資源回饋社會,增列龍崎國中入學與升學獎勵。
一、學生意外事故急難救助金。
二、學生意外事故緊急協助處理準備金。
三、學生入學臺南市立龍崎國民中學與未來升學獎勵金。
參、實施對象:
一、救助金:原臺南縣各級學校學生。
二、準備金:原臺南縣各中小學校。
三、獎勵金:臺南市立龍崎國民中學在學生。(自 114 學年度在學生適用)
肆、經費來源:
一、本次車禍募款剩餘。
二、其他捐獻所得。
伍、經費運用與管理:
一、準備金:提撥六十萬活款之,供各中小學隨時借用。
二、救助金:
(一)提撥五十萬活存之,俾第一年申請運作以及其他業務支出。
(二)剩餘款項定存之,以備第二年起藉以升息支應。
三、前兩款項若經申請用完,則該年不再接受申請,以保基金永續。
四、獎勵金:每年度經委員會依申請條件審查通過後提撥。
五、所有款項列專戶,以基金會名稱存入金融機構並由龍崎國中負責管理運作,唯應於每年基金會定
期會時,詳報收支情況並接受委員質疑。
陸、申請條件程序與金額:
一、準備金:
(一)申請條件:
1、原臺南縣各中小學。 2 、學校師生因執行公務而發生意外。
(二)申請程序:
(三)申請金額及還款:
(四)申請方式:函寄或個人前往均可。
二、救助金:
(一)申請條件:原臺南縣各級學校學生
(二)申請程序:
1、由學校以公函附清寒證明(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清寒證明或學校村里長開具之家境拮拒證明)與醫生診斷證明提出申請。若個人申請,除清寒證明外需提示學生身分證明。
2、審核通過,通知申請人或單位填具收據後再行付款。
(三)申請金額:
1、死亡三萬元。 2 、全殘二萬元。 3 、重傷一萬元。 4 、家長死亡一萬元。
(四)申請方式:函寄或個人前往均可。
三、獎勵金
(一)入學
1、在學滿三年(需在新生入學該年常態編班前報到本校,且無學籍轉出入紀錄)、在學期間無
警告以上紀錄,完全符合上述資格,可領獎勵金壹萬元/名。
2、前一學期在學本校學期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無警告以上紀錄,補助在學期間下一學期
教科書籍費。(將依身分別優先申請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與教育儲蓄戶支付,無身分學生符合上
述資格,由此獎勵金經費支出。)
(二)升學:每科目每名學生僅能申領乙次。
1、學生個人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單科達精熟等級,獎勵伍仟元/科/名。
2、班級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數學科與英語科,全班基礎等級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該班該科達
基礎等級學生獎勵壹仟元/科/名。
3、班級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國文科、自然科、社會科,全班基礎等級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該
班該科達基礎等級學生獎勵壹仟元/科/名。
柒、本要點經基金會開會決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