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 112 年「臺南市登革熱/屈公病防疫措施」公告 1 份,惠請張貼公告並宣導所屬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7 日府登防字第 1120250630 號函辦理。
二、自 1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防疫事項,主動清除登革熱/屈公病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未主動清除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惠請各單位加強轄管場域積水容器孳清,杜絕登革熱疫情發生並避免因被查獲陽性容器受罰。
四、請各里辦公處加強廣播里內民眾周知。
本市截至 112 年 6 月 14 日已確診 3 例登革熱本土病例,請貴校加強校園環境孳生源清除及師生衛教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辦理。
二、請貴校應落實校園、教室、辦公室內外及其周圍地區之孳生源清除,並加強師生之衛教宣導。若有疑似登革熱症狀(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出疹…等)時,請立即就醫進行登革熱快篩,俾利能及時發現早期治療,或主動通知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治措施,避免疫情傳播擴散。
三、有關登革熱疫情訊息、預防方法及孳生源清除等相關資訊,請逕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國內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查詢。
四、本市各區衛生所備有登革熱宣導單張及海報,倘有需求之學校請逕行向所轄衛生所索取運用。
五、本市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公告(如附件),自 112 年 4 月 1 日起,查獲陽性孳生源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70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15,000 元罰鍰,無改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