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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8 | 點閱數: 988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王冠偉
電話: 06-3901127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bombbreak@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立仁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411995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創造乾淨選風、塑造清明行政環境,重申各機關(學校)應依法嚴守行政中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暨本府 104 年 11 月 25 日第 231 次市政會議提示事項辦理。
二、本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人考字第 1040893705 號、 9 月 29 日府人考字第 1040969897 號書函諒達。
三、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 105 )年 1 月 16 日舉行,各機關學校應貫徹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加強宣導下列相關事項,營造一個公平的選舉環境,讓行政超然獨立,端正選風:
(一)秉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如政黨或候選人)予以差別待遇,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保持行政中立,服務人民。
(二)各機關學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
選舉活動。
(四)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行政中立法第 9 條所定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五)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
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
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該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專輯、「100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講座座談會提問及銓敘部研處意見彙整表」等相關規定及釋示,業已掛載於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www.tainan.gov.tw/personnel/)-考訓科-其他-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專區
,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12-04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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