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6 月 10 日府消管字第 1080623607 號函轉內政部 108 年 5 月 24 日內授消字第 108012078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處為:增加「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及「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之罰則。
三、檢附修正條文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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